济宁市职工服务中心(济宁市职工技术交流中心)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情况
发布日期:2024-03-05 15:13 信息来源:济宁市总工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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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济宁市职工服务中心(济宁市职工技术交流中心)基本情况

单位名称:济宁市职工服务中心(济宁市职工技术交流中心)

住所: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河路18号

宗旨和业务范围:维护职工合法权益,竭诚服务职工群众。调查研究职工群众生产、生活状况,参与制定有关措施和解决方案;为职工群众就业创业提供服务;承担全市职工技术协作交流的业务指导服务工作;开展技能培训、技术推广、劳动和技能竞赛等职工技术协作交流活动;为全市职工提供帮困、医疗互助保障等公益服务;承担职工来访接待和来信、来电等维权相关服务。

法定代表人:蔡平

经费来源:财政拨款

开办资金: 272万元

举办单位: 济宁市总工会机关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12370800493950046A

 

二、济宁市职工服务中心(济宁市职工技术交流中心)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 为规范本单位行为,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 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职工服务中心,其他名称为济宁市职工技术交流中心

第三条  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。

第四条  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河路18号

第五条  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

第六条  本单位开办资金是272 万元。

第七条  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济宁市总工会机关。

第八条  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

第九条  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。

第十条  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
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

第十一条  本单位的宗旨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,竭诚服务职工群众

第十二条  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:

(一)调查研究职工群众生产、生活状况,参与分析研判职工思想动态,参与制定职工服务有关措施和解决方案;

(二)承担全市职工技术协作与交流的业务指导服务工作;开展职工就业创业和劳动技能培训、推广、竞赛等活动;

(三)为全市职工提供帮困、医疗互助保障等各类公益服务;

(四)承担职工来访接待和来信、来电等工作,为职工维权提供相关服务;

(五)承担市总工会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。

第三章 党的建设

第十三条  本单位设立济宁市职工服务中心党支部;济宁市职工服务中心党支部要发挥把方向、管大局、作决策、促改革、保落实的领导作用,按照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,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,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。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、思想建设、组织建设、作风建设、纪律建设,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,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。

济宁市职工服务中心党支部的主要职责:

(一)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宣传和执行党中央、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,对党员进行教育、管理、监督,提高党员素质,增强党性,严格党的组织生活,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;

(二)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,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;

(三)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。

本单位党务工作由综合部(党群工作部)负责组织实施,履行党建相关职责,所需经费从日常工作经费中列支。

第四章 举办单位

第十四条  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;

(二)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
(三)任命本单位行政负责人;

(四)监督本单位运行;

(五)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招聘;

(六)查阅本单位会议记录;

(七)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;

(八)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等。

第五章 组织机构

第十五条  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济宁市职工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

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制定、修改章程;

(二)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;

(三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四)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;
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等。

第十六条  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;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命。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,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。

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、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。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;

(二)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;

(三)负责本单位的人事、财务、资产等管理;

(四)主持开展工作;

(五)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
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:

(一)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;

(二)忠于职守,勤勉尽责,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;

(三)按照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,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;

(四)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,保证决策的科学性、正确性;

(五)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;

(六)清正廉洁,公道正派,模范遵守财经纪律,自觉接受审计监督,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;

(七)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,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,承担相应责任;

(八)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十七条  根据有关文件规定,本单位设置综合部(挂党群工作部牌子)、技术交流部、维权帮扶部等3个内设机构,其主要职责分别是:

(一)综合部(党群工作部)。承担中心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;承办机构编制、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等工作;承担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;承担财务管理、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;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。

(二)技术交流部。负责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、技术创新和技术协作交流、就业创业等工作。

(三)维权帮扶部。负责职工权益维护、困难职工帮扶、来访接待和来信、来电等事务性工作。

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十八条  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
第十九条  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
第二十条  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,依法接受财政、审计、税务等部门的监督。

第二十一条  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、管理。

第二十二条  本单位的人事管理、岗位管理、人员聘用、考核奖惩、社会保险、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三条  本单位接受捐赠、资助,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必须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,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。

第二十四条  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,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。

第七章 信息公开

第二十五条  本单位按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《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》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:

(一)本单位章程;

(二)本单位依法设立、变更登记信息;

(三)本单位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;

(四)年度财务报告;

(五)本单位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。

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

第二十六条  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
(二)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

(三)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。

第二十七条  本单位终止,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二十八条  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,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二十九条  清算工作结束,形成清算报告,报举办单位审查。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
第三十条  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。

第九章 章程修改

第三十一条 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;
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
(三)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十二条  章程的修改,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十章 附则

第三十三条  本章程经 2021年5月20日济宁市职工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四条  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章程的制定、修改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第三十五条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市职工服务中心

第三十六条 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。

 

三、济宁市职工服务中心(济宁市职工技术交流中心)机构编制实名制情况

机构名称:济宁市职工服务中心(济宁市职工技术交流中心)

内设机构:内设综合部(挂党群工作部牌子)、技术交流部、维权帮扶部

人员编制:16人

实有人员名单:

   石爱萍      赵云鹏  刘艳荣          

牛丽宁      王胜南              刘芮兵

郭笑雨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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